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目 录 | 页 次 | ||
? | 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 1-2 | |
?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 1-2 |
专项报告第1页
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0258号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3月18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0023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贵公司管理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专项报告第2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5年3月18日
专项说明第1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度发生以下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