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和时间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2024年 | 2023年 |
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计提的调整 | 营业成本 | 2,613,141.46 | 748,767.61 |
销售费用 | -748,767.61 |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