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6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复旦科技园23层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64,468,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46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18,00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人,代表股份40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40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91,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7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0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9,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38%;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9%;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4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3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报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91,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511%;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8%;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6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8,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4%;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393%;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0%;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0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79,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48,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36%;反对48,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9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6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7,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48%;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0%;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5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7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9,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840%;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8%;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5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关联股东高勇、翟涛、张怀回避表决。议案8 《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4,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9%;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85%;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86%;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8%。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067%;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2%;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6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93,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4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419%;反对4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24%;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5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冯宇航律师和冷佳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