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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5-021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办公楼2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956,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6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9,724,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26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1,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4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95,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50%;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75%;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7,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947%;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288%;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64%。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89,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34%;反对70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699%;反对70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537%;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64%。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98,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61%;反对7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70%;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91,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123%;反对7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211%;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67%。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96,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55%;反对7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5%;弃权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9,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025%;反对7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082%;弃权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9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95,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34%;反对8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54%;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8,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3234%;反对89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413%;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53%。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087,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17%;反对78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15%;弃权8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79,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696%;反对782,2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065%;弃权8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3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37,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5232%;反对1,2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909%;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3,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494%;反对1,2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603%;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03%。

关联股东王志方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1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65%;反对1,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06%;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9,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815%;反对1,2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584%;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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