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75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9:15-15:00。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万兴路99号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汪平先生主持。
(五)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本次会议股东出席、表决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本情况 | |
公司总股本(股)(A) | 245,912,337 |
其中:股东孙志强先生放弃表决权股份数(股) | 49,105,398 |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B) | 196,806,939 |
本次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 271 |
代表股份(股)(C) | 73,306,545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 29.81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 37.2479% |
现场表决情况 |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 1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5,652,099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2.298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719% |
网络表决情况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 270 |
代表股份(股) | 67,654,446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27.511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4.376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人) | 270 |
代表股份(股) | 8,121,553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3.302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1267% |
注:公司股东孙志强先生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其自愿放弃持有的49,105,398股股份表决权。
(二)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5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9%;反对1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弃权4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47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29%;反对1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2%;弃权4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7,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10%;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弃权5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462,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58%;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6%;弃权5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谭四军、黄宇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