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GUO QIANG 刘志弘 于 平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