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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1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 10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1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 13

第六章 附 则 ...... 15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①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 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用第7.1.2条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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