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6万股,于2012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优先股800万股,于2020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6万股,于2012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先股构成。公司股份总数为1,612,242,081股,其中公司普通股1,604,242,081股,公司优先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1,604,242,081股,均为普通股。 |
8,000,000股。
8,000,000股。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收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收 |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
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节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节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 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研究开发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九)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的股息,每
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
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
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公司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
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本
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发行文件的约定,在正常宣派和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并办理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研究开发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九)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的股息,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各期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公司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发行文件的约定,在正常宣派和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并办理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研究开发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
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6、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
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实现业绩承诺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股份的除外)。
7、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
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
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6、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实现业绩承诺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股份的除外)。 7、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本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依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依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3)依据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4)依据本章程第五十四条提出股东大会临时议案;(5)依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6)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认定控股股东。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次修订主要就优先股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