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盛宝军 龚凯颂 徐川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