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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5)055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48名,代表股份122,694,4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75,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7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3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18,6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43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43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18,6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439%。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82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7%;反对7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9%;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同意2,75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848%;反对7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30%;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67,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3%;反对82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9%;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1,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53%;反对82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88%;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张京豫先生、张倩女士、张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上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齐昌凤女士、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660,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16%;反对85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60%;弃权1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22,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02%;反对85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72%;弃权1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宇、彭天池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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