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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5)044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被否决的议案为:

议案8.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22名,代表股份121,630,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4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8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3,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1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18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3,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14%。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38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1%;反对1,04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88%;反对1,04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85%;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6%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38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1%;反对1,04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0,38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1%;反对1,04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88%;反对1,04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85%;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46,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2%;反对1,10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9%;弃权1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01%;反对1,10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39%;弃权1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0%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181,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4%;反对1,2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5%;弃权1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388,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7%;反对1,04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7%;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004%;反对1,04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85%;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8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2%;反对1,04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7%;弃权1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73%;反对1,04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85%;弃权1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2%

8、审议不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张京豫先生、张倩女士、张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上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齐昌凤女士、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2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272%;反对1,25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752%;弃权2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72%;反对1,25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52%;弃权2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74,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5%;反对1,05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8%;弃权2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14%;反对1,05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46%;弃权2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4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7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2%;反对1,0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1%;弃权2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606%;反对1,0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30%;弃权2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宇、彭天池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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