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沈波)本人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沈波,1963年出生,198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物理系半导体专业,获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物理系半导体专业,获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日本东北大学材料科学研究所,获博士学位。1988年7月在南京大学物理系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2000-2004年任南京大学物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3年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同年获教育部青年教师奖并评为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曾担任日本东京大学先端科技研究中心、千叶大学电子学与光子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2005年被聘为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2004年12月起任北京大学物理学院教授,2005-2015年期间担任学院副院长。曾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2024年5月15日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层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3次董事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并根据审议结果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情况。
2、公司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2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3、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发现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作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参加会议,并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审计计划、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多次与会计师沟通交流,仔细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保障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有效实施。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
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年报审计前和审议前沟通会议,对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审计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利用现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通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通过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保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同意关联方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订符合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投项目结项情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结项事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提名董事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冯剑松先生、张兴国先生、方文晖先生、王陆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久俊先生、杨富华先生、曹磊女士、权小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任期届满,本人自2024年5月15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感谢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配合与支持,同时希望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此报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波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