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侃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55 号
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于2017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0.10%股权的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你们签署《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宁等4名投资者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现金64,807万元收购你们持有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鏊投网络”)50.10%股权。
协议约定,你们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应存放于共管账户,该账户资金仅限于:(1)购入联创股份二级市场股票;(2)按照协议约定向联创股份进行现金补偿。仅当承诺期届满且你们实现业绩承诺或履行补偿义务,以及经测试鏊投网络未出现减值时,联创股份方会解除对共管账户的资金监管。
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毅投资”)和高胜宁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现金对价增持完毕联创股份股票后12个月内不转让相应股份、12个月后解锁40%、24个月后累计
解锁70%、36个月后累计解锁100%;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宽投资”)和李侃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现金对价增持完毕联创股份股票后12个月内不转让相应股份、12个月后解锁50%、24个月后累计解锁100%。
联创股份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违反<股权收购协议>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补充公告》显示,2017年10月起,你们通过共同持股平台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云麦”)增持联创股份股票,2018年1月9日增持完毕,累计增持34,860,406股。2019年1月21日至3月27日期间,你们通过上海云麦累计减持联创股份股票31,696,803股,超过承诺可减持股份的数量为16,497,666股,违反了你们作出的前述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认真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