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向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提供对外担保,系基于华安新材的历史互保情况而做出的整体安排。本次担保事项为前期存续业务,不属于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新增担保事项,公司已设定了分期付款的制约条件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该等举措有助于公司对冲未来可能面临的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