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