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8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3,22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18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届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出具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18年9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事项,共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55.23万股,授予价格为5.87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上市日为2018年9月14日。
8、2019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4月8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3,000股。
9、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0月8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91,268股。
10、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31,428股。
11、2019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95,862股。
12、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4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35,666股。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9月1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0年9月14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2)新材料板块 | 经考核,新材料板块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793.51万元,满足解锁条件。 | |||
业绩考核指标 | |||||
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700万元以上(含本数) | 当期解锁100% |
595万元以上(含本数)~700万元(不含本数) | 当期解锁80% |
490万元以上(含本数)~595万元(不含本数) | 当期解锁60% |
(6)联创达美 | |||
业绩考核指标 | |
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
5,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 当期解锁100% |
4,675万元以上(含本数)~5,500万元(不含本数) | 当期解锁80% |
3,850万元以上(含本数)~4,675万元(不含本数) | 当期解锁60% |
3,8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 当期不得解锁 |
4 | 2019年度,3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在90分以上,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 |||||
注: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仅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子公司团队的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对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比例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6名,其中上市公司有9名,新材料板块有27名。上市公司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已满足解锁条件。新材料板块27名激励对象均已完成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符合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33%。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733,22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第一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6人) | 3,466,441 | 1,733,224 | 1,733,217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公司应就解锁相关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