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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名,代表股份199,755,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194,5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8名,代表股份5,237,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9名,代表股份11,537,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39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弃权1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64%;反对39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4%;弃权1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7%;反对39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65%;反对39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5%;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反

对38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07%;反对38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2%;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2%;反对396,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05%;反对396,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5%;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40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03%;反对40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87%;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16%;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9%;弃权2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79%;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4%;弃权2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

关联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6%;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2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61%;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4%;弃权2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7%;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46%;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2%;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0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1%;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28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58%;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2%;弃权28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9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7%;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29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31%;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5%;弃权29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4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346,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728%;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5%;弃权346,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508,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弃权288,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33%;反对508,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3%;弃权288,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4%。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4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0%;反对48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弃权2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43%;反对48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1%;弃权2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6%。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0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5%;反对717,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77%;反对717,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76%;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7%;反对448,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弃权2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468%;反对448,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9%;弃权2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3%。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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