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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03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第十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十七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九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规定的,则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二)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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