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就与33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当日立案审理。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昌吉州中院”)(2021)新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与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之间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案件受理费由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分别承担等。部分股权转让方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新疆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就公司与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2025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法(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部分股权转让方因不服新疆高院作出的(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定于2025年2月12日上午9:30在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进行询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4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
6月19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2日、2024年2月5日、2025年1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2021-079、2022-073、2023-007、2023-055、2023-064、2023-066、2024-005、2025-005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最高法(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华融天泽公司、华融渝稳中心、武汉泰德鑫中心、财通基金公司、东博贸易公司及刘柏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