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债券代码:123144 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已于2025年4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7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9:15-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2025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89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7%。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4,505,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8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8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9人,代表公司股份9,034,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5%。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表决结果:同意105,815,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53,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5,815,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53,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7%。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5,815,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53,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5,70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7%;反对14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42,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47%;反对14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9%;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1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53,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0%;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7%;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815,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53,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9%;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7%;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1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53,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0%;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7%;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股东朱益明持有公司股份320,0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05,39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0%;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53,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0%;反对13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7%;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823,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962,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30%;反对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7%。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股东王建新、刘全、朱益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892,8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3,702,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2%;反对25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5%;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33,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37%;反对25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0%;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93,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1%;反对25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32,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04%;反对25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0%;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胡嘉冬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