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准则解释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18号》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18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2024年度公司无受该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的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