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议案,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后,董事长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