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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在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相关委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应当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或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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