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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证券及投资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管理规定》《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审批表

申请人/申请单位

申请人/申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事项类别□豁免披露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
豁免或暂缓披露的事项内容
豁免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豁免或暂缓事项知情人信息(如适用)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主管公司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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