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7证券代码:400228 证券简称:R三盛1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5年7月2日生效日期:2025年6月2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 | 挂牌公司 |
曾赳雄 | 实际控制人 | 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后) |
林荣滨 |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 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前)、时任董事长(2023年2月离任) |
戴德斌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2023年2月起任职)、总经理 |
(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任职) | ||
唐自然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职) |
周俊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总经理 (2023年9月起任职) |
谢华 | 其他(直接责任人) | |
曹磊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财务总监(2022年9月离任) |
符蓉芳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任职) |
刘凤民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监事会主席(2022年10月起任职) |
谭柱中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起任职) |
范茂春 | 董监高 | 时任三盛教育独立董事(2023年6月起任职)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
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
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年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公告编号:2025-047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