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0号、[2025]31号、[2025]32号、[2025]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紫天科技、宋庆、李琳、李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公司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及宋庆、李琳、李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
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宋庆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琳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及2025年2月起实际履行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及其代理人、宋庆、李琳、李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宋庆、李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想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