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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述

2017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口旅游”)将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建设项目发包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艺”),浙江兴艺中标该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承包给张路。2021年,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进入付费运营阶段。后浙江兴艺与张路因工程款项支付产生争议。2024年10月,张路(以下简称“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浙江兴艺及丹江口旅游(以下统称“被告”),请求判决:(1)浙江兴艺支付工程款39,895,725.18元,利息15,873,293.96元,返还保证金700,000.00元,合计56,469,019.14元;(2)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丹江口旅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浙江兴艺与张路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构,浙江兴艺于2024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2024年12月,因张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张路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2025年2月,张路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公司、浙江兴艺及丹江口旅游,公司及浙江兴艺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浙江兴艺的管辖异议后,公司及浙江兴艺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浙江兴艺的管辖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及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调解协议签署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浙江兴艺向张路支付工程款、利息、保证金、钢材款等各项款项共计46,000,000元,由浙江兴艺委托丹江口旅游代为支付;

2、丹江口旅游接受浙江兴艺委托,同意以其在丹江口市水利工程移民服务中心处享有的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PPP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即可行性缺口补助(财政补贴)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名义款项向张路(包括张路指定收款主体)支付款项;

3、张路应继续履行与浙江兴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保义务;

4、若丹江口旅游未履行委托支付申报及相关手续义务,导致张路无法领取案涉款项的,浙江兴艺除应按照约定向张路付清本调解协议中确定的款项外,还有权要求浙江兴艺以剩余未付的款项为基数,从调解协议生效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张路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5、张路在案涉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PPP项目中发生的属于其施工范围的纠纷由张路负责解决,公司及浙江兴艺、丹江口旅游不承担责任;

6、丹江口旅游按委托支付函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后,除上述第3条、第5条内容外,原被告间的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时全部清结,原被告间不得再就案涉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PPP项目及对应案涉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7、除调解协议约定外,张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调解协议将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就张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以及成本支出。公司以在丹江口市水利工程移民服

务中心处享有的尚未收取的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PPP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向张路支付款项,不会对公司资金现状产生负面影响,有助于加快公司历史工程项目债权的回收,减轻公司偿付债务的压力。公司已对案件影响计提项目成本及费用,考虑承担项目逾期付款利息等因素,本次调解协议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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