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五月
风险提示及声明
一、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6、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风险提示及声明 ...... 1
释 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20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21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2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4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28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9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 30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甬兴证券 | 指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核查意见 | 指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 | 指 | 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源环境、上市公司 | 指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266 |
兴奉国业 | 指 | 宁波兴奉国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锦奉科技之控股股东 |
新弘18号 | 指 | 天倚道新弘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晨雨传祺 | 指 | 天倚道晨雨传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新弘18号、晨雨传祺 |
天倚道投资 | 指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新投集团 | 指 |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锦奉科技认购兴源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锦奉科技与兴源环境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 |
《格式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5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财务状况及合规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景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3MAE3F83C65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4-10-22 |
经营期限 | 2024-10-22至永久 |
控股股东 | 宁波兴奉国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51号5楼502室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51号5楼502室 |
通讯方式 | 0574-88570199 |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基本情况如下:
新弘18号和晨雨传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为天倚道投资。新弘18号、晨雨传祺和天倚道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1)新弘18号备案情况
基金名称 | 天倚道新弘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备案编码 | SSN238 |
备案日期 | 2021-09-01 |
(2)晨雨传祺备案情况
基金名称 | 天倚道晨雨传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备案编码 | SVU045 |
备案日期 | 2022-06-17 |
(3)天倚道投资基本情况
天倚道投资已于2014年5月4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1744。
天倚道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甘加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72143669E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5-03-03 |
经营期限 | 2005-03-03至2055-03-0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甘加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基金产品,其管理人天倚道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除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兴奉国业持有锦奉科技100%股权,为锦奉科技的控股股东,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兴奉国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楚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3MA2KPLHY94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09-22 |
经营期限 | 2021-09-22至2041-09-2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51号15楼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奉化区国资管理中心”)持有兴奉国业100%的股权,为锦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地址 | 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5号(城投商务大厦)14楼 |
负责人 | 章维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2837301684971 |
3、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天倚道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的管理人,其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意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3)天倚道投资基本情况”。
甘加祥持有天倚道投资99.00%股份,为天倚道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除兴源环境外无对外投资情况,未控制其他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奉科技的控股股东兴奉国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锦奉科技和兴源环境外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宁波国盛朗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0 | 98.00% | 股权投资 |
2 | 宁波维明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98.02%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奉科技实际控制人奉化区国资管理中心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前述兴奉国业及其控制企业、锦奉科技及其控制企业外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宁波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 |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居房建设;河道改造;花卉、苗木的种植;建筑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
2 | 宁波市兴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
3 |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100%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比例 | 经营范围 |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城乡市容管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 ||||
4 |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 | 控股公司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广告制作;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制品销售,渔港渔船泊位建设;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飞行训练;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 |
5 |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253,200.00 | 100% | 旅游业务;住宿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印刷品装订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经营民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体育场地设施经营;广告发布;露营地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城市公园管理;休闲观光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广告制作;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餐饮管理;租赁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停车场服务;礼仪服务;鞋帽零售;娱乐性展览;市场营销策划;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农业园艺服务;树木种植经营;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比例 | 经营范围 |
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市场调查;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石棉制品销售 | ||||
6 | 宁波市奉化区农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00 | 100% | 建设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7 | 宁波市名山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00 | 100% |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花卉种植;城市绿化管理;园艺产品种植;树木种植经营;肥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名胜风景区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土地整治服务 |
8 | 宁波甬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00 | 100% |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 |
9 | 宁波市兴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7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规划设计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肥料销售;花卉种植;树木种植经营;工程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休闲观光活动;农业园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地整治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生态资源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自然生态系统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比例 | 经营范围 |
保护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业务 | ||||
10 | 宁波宁南新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000.00 | 7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
11 | 宁波大美海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00% | 旅游项目开发、策划;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旅游商品设计、研发、批发、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道路绿化养护;花卉苗木的种植、批发、零售;盆景的批发、零售;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的建设、运营管理、维修养护;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
12 | 宁波市奉化区经开控股有限公司 | 250,000.00 | 100%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经营范围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
2、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经核查,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本节不适用。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系2024年10月22日新设的主体,尚未
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7,879.81 |
负债总额 | 10,000.00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7,879.81 |
资产负债率 | 35.87% |
项目 | 2024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利润总额 | -20.19 |
净利润 | -20.19 |
净资产收益率 | -0.11%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根据《格式准则16号》第十八条,锦奉科技为设立不满三年的公司,故《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锦奉科技控股股东兴奉国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兴奉国业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经核查,其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2,955.77 | 164,379.82 | 80,010.49 |
负债总额 | 93,000.17 | 84,400.14 | 22.51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79,955.60 | 79,979.68 | 79,987.98 |
资产负债率 | 53.77% | 51.34% | 0.03%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0.00 | 0.00 |
利润总额 | -24.08 | -8.30 | -12.02 |
净利润 | -24.08 | -8.30 | -12.02 |
净资产收益率 | -0.03% | -0.01% | -0.02%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
2、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其管理人天倚道投资的主
营业务为证券投资。
新弘18号、晨雨传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1)新弘18号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3,291.21 | 14,446.58 | 131.84 |
负债总额 | 6.58 | 8,892.24 | 1.28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3,284.63 | 5,554.34 | 130.56 |
资产负债率 | 0.05% | 61.55% | 0.97%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755.30 | -3,302.31 | -5,086.19 |
营业成本 | 164.42 | 173.58 | 574.28 |
利润总额 | -919.71 | -3,475.89 | -5,660.47 |
净利润 | -919.71 | -3,475.89 | -5,660.47 |
净资产收益率 | -9.76% | -122.29% | -156.47%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
(2)晨雨传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2,555.12 | 13,802.56 | 5.03 |
负债总额 | 5.56 | 7,832.86 | 0.06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2,549.56 | 5,969.71 | 4.97 |
资产负债率 | 0.04% | 56.75% | 1.19%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066.62 | -3,366.91 | -7.86 |
营业成本 | 153.53 | 163.28 | 0.83 |
利润总额 | -1,220.15 | -3,530.19 | -8.69 |
净利润 | -1,220.15 | -3,530.19 | -8.69 |
净资产收益率 | -13.18% | -118.17% | -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奉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职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林景涛 | 男 | 无 | 经理、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宁波市 | 否 |
马昕玫 | 女 | 无 | 监事 | 中国 | 浙江省宁波市 | 否 |
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2、一致行动人
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天倚道投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职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甘加祥 | 男 | 无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否 |
张俊骅 | 男 | 无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否 |
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
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锦奉科技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兴源环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兴奉国业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兴源环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兴奉国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上市公司 股票简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1 | 能特科技 | 002102 | 263,258.05 | 对医疗业,制造业,采矿业,能源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投资;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对外贸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的销售;计算机技术、医疗、医药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00%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兴奉国业通过宁波维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接持有能特科技5.00%股权。
(3)奉化区国资管理中心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新弘18号、晨雨传祺
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其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兴奉国业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路径及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宁波市奉化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000.00 | 通过宁波甬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主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财务顾问、咨询中介服务,按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2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556.98 | 通过宁波市奉化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486%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外汇业务;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控制)路径及比例 | 经营范围 |
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代理。 | ||||
3 |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5,400.00 | 通过宁波市奉化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9% |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新弘18号、晨雨传祺
新弘18号、晨雨传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其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地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核心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
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相关核心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陈述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是支持兴源环境发展并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助力,本次交易后锦奉科技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是大股东在为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支持,提高国有资产市场影响力,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其研发水平,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来权益变动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4月30日,锦奉科技作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2025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材料,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锦奉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93,894,67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8%;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享有上市公司70,678,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5%)对应的表决权。锦奉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7.03%。锦奉科技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按本次发行上限240,000,000股测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锦奉科技将持有上市公司433,894,67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19%;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仍持有上市公司70,678,8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94%。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锦奉科技合计拥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8.1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上市公司以2.07元/股的价格,向锦奉科技定向发行不超过2.4亿股股份(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假设上市公司按上限完成向兴源环境定向发行2.4亿股股份,锦奉科技持有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24.19%的股权。发行完成后,一致行动人新弘18号、晨雨传祺仍持有上市公司70,678,800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4%。发行完成后,锦奉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8.13%。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锦奉科技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9,680.00万元。
就认购资金来源,锦奉科技已出具承诺:
“本公司本次参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资金系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公司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兴源环境或接受兴源环境担保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兴源环境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兴源环境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与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兴源环境或接受兴源环境担保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兴源环境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兴源环境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自《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若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开展资产、业务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因经营需求需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已制定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
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未来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本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外,
未投资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派遣他人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二)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派遣他人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未来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如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如有)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1日,锦奉科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579,600股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30元/股。
2024年12月24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新投集团向锦奉科技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55,380,732股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31元/股。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6个月内,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持股主体 | 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倚道新弘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7,278,800 | 2.40 |
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倚道晨雨传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3,400,000 | 2.15 |
合计 | 70,678,800 | 4.5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已自查并提交承诺,不存在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此外,上市公司拟提交相关信息至中登公司进行查询,若未来查询存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核查意见内容
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樊友彪 曹 畅
法定代表人:
李 抱
财务顾问: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盖章)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