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3、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以降低原材料波动风险为目的,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
(五)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决策组,下设期货业务组、风险控制组。
期货决策组由董事长、财务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套期保值业务主管等人员组成。
期货业务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风险控制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审计部门相关成员组成。
第七条 期货决策组职责
(一)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开期货决策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听取期货业务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业务组职责
(一)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二)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按照审批过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定期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组职责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二)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已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三)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期货业务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期货决策组审批,期货决策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九条 期货业务组制订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期货决策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格考量、数量要求、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交易员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交易,并及时向期货决策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持仓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风险控制组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决策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收到交易员提交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人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期货决策组负责人,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组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期货业务组应立即向期货决策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决策组做出决策。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业务组立即向期货决策组汇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风险控制组要会同期货业务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期货决策组审批;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期货决策组,并
由期货决策组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组应定期向期货决策组、风险控制组报告建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组应定期向期货决策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 年。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