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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为10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提出反对意见、弃权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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