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一) 要求公司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 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 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四) 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五)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前,应当就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信息披露联系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进行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进行其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举措前,信息披露联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如果确定为重大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重大信息披露前,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上述大信息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披露,在未披露前,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依据本规范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范生效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