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
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相关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
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及商业信誉等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积极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十一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订和解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