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3
第二节定期报告 ...... 4
第三节临时报告 ...... 9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
第四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 ...... 14
第一节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4
第二节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 15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 16
第六章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 16
第七章保密措施 ...... 18
第八章附则 ......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盖章、签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及经营性信息,包括:
(一)核心技术、产业模式及业态创新情况;
(二)行业竞争格局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三)影响公司经营的关键行业政策、市场趋势及技术变革;
(四)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的行业竞争力信息。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和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实践;
(四)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ESG相关内容。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公司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前述第二十四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前述第二十四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各章的相关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审计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审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依法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二)公司不得向不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机构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资格。
第四十七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四)公司行政部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当确保该信息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发布正式公告。在此期间,公司应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避免选择性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
第一节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六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披露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公司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章保密措施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非交易时段准备披露重大信息期间,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保密性,直至公告正式发布。
第七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经办人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日期: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日期: | ||
备注 |
附件2: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章有关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