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230,281,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7,515,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2,765,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3人,代表股份2,766,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2人,代表股份2,765,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6%。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李柏元、厉善君、陈丽萍。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9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166,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90%;反对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230,158,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90%;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4%;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156,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03%;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7%;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141,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08%;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4%;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30,162,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6,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36%;反对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133,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反对1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24%;反对1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1%;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15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73%;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4%;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092,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15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01%;反对15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2%;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0,08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反对16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31%;反对16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5%;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4%。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