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30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1人,代表股份1,136,731,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9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97,229,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2人,代表股份39,50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33,608,43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9,873,788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23,734,644股。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数的1.3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00人,代表股份39,59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2人,代表股份39,50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1%。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1,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反对5,1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弃权1,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46%;反对5,1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45%;弃权1,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反对5,0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0%;弃权1,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权股份总数的0.10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51%;反对5,0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51%;弃权1,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7%。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727,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8%;反对4,8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1%;弃权1,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83%;反对4,8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94%;弃权1,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5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0%;反对5,0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弃权1,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16%;反对5,0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8088%;弃权1,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640,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2%;反对5,01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3%;弃权1,0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0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84%;反对5,01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94%;弃权1,0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11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3%;反对5,4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1,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86,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24%;反对5,4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50%;弃权1,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11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6%;反对5,40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4%;弃权1,2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7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20%;反对5,40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0%;弃权1,2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66,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7%;反对5,0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0%;弃权1,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28%;反对5,0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0%;弃权1,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马哲、张莹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