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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健康: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或投融资业务为基础,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八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第九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多市场多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比较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额度。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第十七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管理等。

(二)公司法务相关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控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权限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金融衍生品市场情况,制定与公司实际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二十条根据本制度完成相关的审批决策程序后,公司应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内审部每年应对金融衍生品操作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七章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金融衍生品业务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八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紧急事件、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或预计损失达到第二十三条标准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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