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包括:
1、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2、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3、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4、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5、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与执行
第六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七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因素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八条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所有经营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环节:
1、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2、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物料和劳务、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考察与选择、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3、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4、研发环节: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5、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6、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7、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8、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9、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10、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11、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12、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十条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制定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信息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的划分;
(二)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三)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五)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六)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董事会、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