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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于2020年9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2.19亿元,期限6年,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公司于2022年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40亿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需承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财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胡凤兴、王康
联系电话0571-8667217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宝莱特
外文名称GUANGDONG BIOLIGHT MEDITECH CO., LTD.
法定代表人燕金元
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永和路9号宝莱特科技园(金鼎)
邮政编码519085
公司网址http://www.blt.com.cn
电子信箱ir@blt.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2023年7月19日,公司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针对此事项,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5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二)2024年10月,公司因收入确认、在建工程转固、商誉减值及内部控制等存在问题,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可转债尚在存续期,保荐机构将就上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月12日

胡凤兴王康

章启诚

章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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