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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8,771,777.79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格日勒、王元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的立案受理通知,案号为(2025)粤0305民初39072号,本案尚未开庭。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王元昊

被告二:格日勒

2、案件概述

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与王元昊、格日勒共同签订了《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佳云科技以增资的方式向国泰慧众投资5500万元,国泰慧众仍由创始人王元昊作为总经理负责经营,并在第二条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的现金补偿义务。佳云科技已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增资款,并于2021年7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国泰慧众的股东(37.9310%)。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泰慧众因业绩目标未达成,已触发《投资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佳云科技有权要求作为国泰慧众“创始股东”的王元昊、格日勒履行现金补偿义务。2025年1月8日,佳云科技向王元昊、格日勒发函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截至起诉日王元昊、格日勒仍未履行。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元昊、被告二格日勒按《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约定向原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5,000,000元,以及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8%单利自原告实际支付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4日为13,771,777.79元),合计68,771,777.7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016.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15%,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诉、立案时间原告被告法院/仲裁庭案由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阶段
12024年08月14日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森 第三人:深圳的宝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司增资纠纷1,938.14案件已受理。
22024年12月04日北京佳云万合科技有限公司漫森(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599.55已立案
其他诉讼金额少于2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9件478.72
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34件374.59
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7件2,641.82
合计3,016.41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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