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修订对照表的更正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现拟对上述公告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更正前 | 更正后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需满足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要求。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更正前 | 更正后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需满足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需满足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中上述内容同步更正,除此之外,《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