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48号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龚伟斌、陈永刚、刘雅芳: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58号)、《关于对龚伟斌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9号),你公司对联营企业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能车灯)股权激励事项核算不规范,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未完整确认唯能车灯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7条和第
7.1.2条的规定;龚伟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陈永刚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刘雅芳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