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证券代码:30024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9
(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 ...... 12
(三)结论性意见 ...... 1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瑞丰光电: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指《深圳市瑞丰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5.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
7.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或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
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8. 授权日、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9.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10.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
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11.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2.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3.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满足的
条件。
14.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5.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6.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7.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8.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1.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2.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23.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丰光电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瑞丰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丰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六)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5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100.00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八)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瑞丰光电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4年3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3月21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 情况说明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是: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441A016291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584,468.01元,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12,885,133.00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44,469,601.01元,满足行权的条件。 |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未能行权的当期拟行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未行权的171.5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情况:“A”416人,可行权比例100%;“B”2人,可行权比例80%;“C”2人,可行权比例60%。公司拟注销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3.14万份。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两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售期分别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5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6日届满。
(2)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条件 |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是: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441A016291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584,468.01元,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12,885,133.00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44,469,601.01元,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对应标准系数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1)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0人。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88.11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15%。
(3)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一、外籍员工 | |||||||
1 | 張嘉顯 | 核心管理骨干 | 中国台湾 | 60.00 | 30.00 | 30.00 | 50% |
2 | CONG SUN | 核心管理骨干 | 美国 | 30.00 | 15.00 | 15.00 | 50% |
3 | 唐乾鑫 | 核心业务骨干 | 中国台湾 | 12.00 | 6.00 | 6.00 | 50% |
其他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417人) | 3,080.50 | 1,537.11 | 1,540.25 | 49.90%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 3,182.50 | 1,588.11 | 1,591.25 | 49.90% |
注:上述表格中数据不包括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相应数量。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91%。
(3)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期激励计划获授总数的比例 |
陈永刚 | 财务总监、非独立董事 | 50.00 | 25.00 | 50% |
刘雅芳 | 董事会秘书 | 45.00 | 22.50 | 50% |
徐周 | 副总经理、非独立董事 | 30.00 | 15.00 | 50% |
合计 | 125.00 | 62.5 | 50% |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 张飞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