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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8,597.1103万股的0.091%。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六)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5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100.00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八)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两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售期分别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5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6日届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条件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是: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441A016291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584,468.01元,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12,885,133.00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44,469,601.01元,满足行权的条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对应标准系数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6.00万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470名调整为468名,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3,629.00万股调整为3,623.00万股,首次授予总数由3,529.00万股调整为3,523.00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466名变更为464名,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由3,480.00万股调整为3,474.0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3,380.00万份变更为3,374.00万份。

(二)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后,在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取消向上述8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0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464名变更为456名,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3,374.00万份变更为3,354.00万份。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456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3,354.00万份股票期权。

(三)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名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四)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1.5万份将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激励对象因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A”,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14万份将由公司注销。

除上述差异外,目前公司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8,597.1103万股的0.091%。具体如下: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期激励计划获授总数的比例
陈永刚财务总监、非独立董事50.0025.0050%
刘雅芳董事会秘书45.0022.5050%
徐周副总经理、非独立董事30.0015.0050%
合计125.0062.550%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公司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二)公司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票期权注销、股份登记、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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