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通过线上会议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共 3 人(其中受托董事0人),占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关于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题,并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23日,公司的担保总额96,100.00万元:
1、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丰担保总额为:44,500.00万元,实际已使用22,965.42万元。
2、为全资子公司湖北瑞华担保总额为:48,600.00万元,实际已使用28,166.76万元。
3、为控股子公司中科创担保总额为:3,000.00万元,实际已使用627.46万元
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总额为126,000.00万元,实际已使用24,110.59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22,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23%。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TCL华瑞照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参照公司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标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瑞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国华 梁波 肖桂辉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