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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直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仅在公司担任董事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第五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励薪酬组成。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等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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