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光韵达 证券代码:30022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3
一、 释义
光韵达、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财报告、本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韵达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光韵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韵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光韵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竞争焦点将围绕产业链协同效率及全球化布局展开。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在公司业务拓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上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 |
(万股) | 数的比例 | 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人员 | |||||
吴巍 | 中国 | 董事 | 477 | 7.63% | 0.964% |
程鑫 | 中国 | 副总裁 | 40 | 0.64% | 0.081% |
凌志云 | 中国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40 | 0.64% | 0.081% |
张洪宇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0 | 0.32% | 0.040% |
沈祺舜(SHEN. CHI-SHUN) | 中国台湾 | 核心业务人员 | 21 | 0.34% | 0.042% |
姚治东(YAO ZHIDONG) | 美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 | 0.02% | 0.002%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136人) | 4,401 | 70.42% | 8.898% | ||
三、预留部分 | |||||
预留部分 | 1,250 | 20.00% | 2.527% | ||
合计 | 6,250 | 100.00% | 12.63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458.14万股的12.64%。其中,首次授予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458.14万股的10.1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458.14万股的2.5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作为被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其限售期
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其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式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07元的50%,为每股4.0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9元的50%,为每股4.15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每年的对应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目标值Xm | 触发值Xn | 目标值Ym | 触发值Yn |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12.86亿元 | 11.91亿元 | 0.8亿元 | 0.64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15.50亿元 | 13.70亿元 | 1亿元 | 0.8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18.50亿元 | 16.51亿元 | 1.2亿元 | 1亿元 |
考核指标 | 业绩指标完成度 | 解除限售比例 |
营业收入(X) | X≥Xm | X=100% |
Xn≤X<Xm | X=80% |
X<Xn | X=0 | |
净利润(Y) | Y≥Ym | Y=100% |
Yn≤Y<Ym | Y=80% | |
Y<Yn | Y=0 | |
各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X或Y的孰高值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考核期所有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每年的对应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目标值Xm | 触发值Xn | 目标值Ym | 触发值Yn |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15.50亿元 | 13.70亿元 | 1亿元 | 0.8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18.50亿元 | 16.51亿元 | 1.2亿元 | 1亿元 |
考核指标 | 业绩指标完成度 | 解除限售比例 |
营业收入(X) | X≥Xm | X=100% |
Xn≤X<Xm | X=80% | |
X<Xn | X=0 | |
净利润(Y) | Y≥Ym | Y=100% |
Yn≤Y<Ym | Y=80% | |
Y<Yn | Y=0 | |
各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X或Y的孰高值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
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如果公司达到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光韵达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权益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光韵达承诺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
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5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07元的50%,为每股4.0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9元的50%,为每股4.15元。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第1号》,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限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限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20%。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权益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期限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第一次解除限售期限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50%。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后,光韵达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相关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的反映,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反映企业市场拓展和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韵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光韵达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阅读为准。
2、作为光韵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光韵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光韵达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