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龙忆、朱李岑 |
联系电话 | 0755-2395394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224 |
注册资本 | 837,712,467.00元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街9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凯 |
实际控制人 | 秘波海 |
联系人 | 高波 |
联系电话 | 0535-639728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2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审核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
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5、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信息披露程序;
6、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提请公司注意相关事项;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级机构及律师提供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
通,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龙忆 朱李岑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沈 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