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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建议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兼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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