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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和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0人,代表股份84,648,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7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48,530,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6,11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9人,代表股份8,90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5人,代表股份8,83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3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23,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3%;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7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50%;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1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46%;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2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98%;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7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04%;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20,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86%;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7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92%;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67,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1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40%;反对3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6%;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因姚和平、王义峰、杨滁光、陈茂祥、黄万里是公司董事,同时是控股股东安徽安利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投资”)实际控制人成员,故上述自然人和控股股东安利投资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份为48,225,975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3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3%;反对6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7%;弃权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90%;反对6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8%;弃权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91,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6%;反对3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4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26%;反对3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3%;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4,289,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7%;反对3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4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45%;反对3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1%;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1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5%;反对6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6%;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6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17%;反对6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3%;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9%。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1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31%;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弃权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6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75%;反对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3%;弃权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张大林、冉合庆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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