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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400279证券简称:中程5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三审已判决,子公司提起司法审查并获受理;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313,792,324,169.97印尼盾,按照2023年11月2日取得一

审判决书当日印尼盾对人民币汇率(1人民币约兑换2166.3999印尼盾)换算,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5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收到二审判决后,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对该案件在202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44亿元(按照2023年12月31日印尼盾对人民币的汇率换算),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尼子公司PT.TransonBumindo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因道路使用权纠纷,被印尼PT.PAMMINERAL公司(以下简称“PAM”)起诉至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TBR于2023年11月2日取得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于2024年3月25日查询到印尼雅加达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于2025年4月4日公司通过印尼中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上诉判决通知》获悉,印尼最高法院已作出上诉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30日、2025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三审判决,TBR于近日向雅加达西区地方法院提交了司法审查申请,并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宣誓庭审回执。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对该诉讼在202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44亿元,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印尼的相关法律法规,尽一切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披露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1)、《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3)、《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1)、《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9)。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最新进展。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号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判决或裁定日期和结果

公司诉浙江沈泵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6/1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360.01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南莫罗瓦利2

×65MW项目送引风机采购合同》中关于送风机和一次风机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5年4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2,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LPR,自2021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5年4月7日,金额为251,821.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3,2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检测鉴定费440,000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律师

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600,071.33元)

一审审理中/

鄢德梅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7/11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4.30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4300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审理中/

员工张广阔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5/7/17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

2.64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今工

资差额26400元(暂从2024年11月1日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以每月4400元差额计算,具体请求数额计算至实际开庭时间为准)。

仲裁审理中/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7/17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120.78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合

同款70万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12915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计息,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实际计算至70万元合同款付清之日;合同款45万元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4873,13元;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实际计算至45万元合同款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以上金额暂计为1207788.13元(大写:壹佰贰拾万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壹角叁分)。

一审审理中。/

李文诉公司、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5/7/15

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

9.14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投资差

额损失91200元、佣金损失91.20元、印花税损失91.2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91382.4元。

一审审理中。/合计金额

556.87///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基本情况涉诉时间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请求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员工孙进科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5/2/26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38

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3780.68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10月、11月,差额4593.56元/月*3个月,2024年12月之后根据公司实发工资情况另行计算)。

公司于2025/7/17收到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11月工资差额6000元。本裁决暂未生效。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PT.ArtabumiSentraIndustri/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9/5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55.6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

利高炉冶炼厂2+7.5MW余热电站(1#、2#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2+7.5MW余热电站(3#、4#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514.053314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共计141.550299万元(其中延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1120天)为685685.52,元,按照一年期LPR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共1420天)为719817.47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直至全部工程款项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未生效,公司已于2025/7/11提起上诉。

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9/14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1,680.09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货

款12781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违约金以12781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5%的四倍,暂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为3719410.68元。具体原告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双方已于2025/7/18达成和解,签订调解笔录,公司于2025/7/24收到法院出具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员工王淑红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5/3/1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33.81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38081.21元;2.请求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未生效,公司提起上诉,法院已审查通过,待开庭审理。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8/1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3874.97

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宁夏路288号软件园8号楼1-12层

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入款项12,918,438.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2.2元/天/平方米标准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租金为25,831,275.228元);(以上两项诉请金额暂计为38,749,714.81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未生效,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5/7/22日提交上诉申请。

翼城县成祥冶金制业有限公司诉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2025/2/27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536.74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付货款526.7443万元及利息(以

526.744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双方已于2025/7/23达成和解,签订调解笔录,公司于2025/7/25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PT.NAGAMASMULIA诉PT.TransonBumindoResources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4/8

印尼雅加达西部法院

约18.50

1.请求TBR履行未支付订单的付款义务,即Rp314.493.850

(约15万人民币);2.请求TBR支付每年6%的利息,即Rp73.906.054(约3.5万人民币);3.请求向TBR处以每个月欠款额5%的强制罚款;4.请求TBR支付案件产生的所有费用。

双方已于2025/6/16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10/2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82.31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人民币915000元,以及

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70513.25元,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2年一年期LPR3.7%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915000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34198.13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3年一年期LPR3.45%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窝工)损失人民币90000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3607.5元,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2年一年期LPR3.7%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人民币794820.3元。(其中,原告产生的额外机票、签证费用为168230.41元,额外人工、食宿、中转费用为

公司于2025/7/26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款915000元,并支付以9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质保金915000元,并支付以9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616589.9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6.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3.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原告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窝工损失90000元,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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